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将变“方式”单一牵头行贷款占比下限降至15%

admin 2024-03-27 25人围观 ,发现0个评论 银团贷款代理模式

证券时报记者 秦艳玲

3月22日,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《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公开征求意见。

所谓银团贷款,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,按约定时间和比例,通过代理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信贷业务。 根据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,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、代理行和参与行等角色,并且可以交叉发挥作用。

现行《银团贷款业务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是原银监会于2011年修订发布的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,《指引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。 适应发展需要,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。

此次《办法》的修改最突出的就是将文件格式由《指南》改为《办法》,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,便于比较实施。 同时,《办法》明确了监管导向,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,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。

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受托支付__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银监会

《办法》还要求丰富银团融资模式,优化分配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,提高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。 规范银团贷款收费标准,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。 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加系统化的要求。

具体来说,《办法》从组织模式、分配比例、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优化了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。

上述负责人指出,从融资模式来看,《指引》规定银团贷款应按照同等条件办理,而《办法》则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惯例,将集团银团纳入其中。规范集团银团的集团设置和代理行。 这样的明确要求,可以改变银团模式相对单一的现状,提高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。 从分配比例来看,《办法》将单行担任牵头行时的贷款份额和分配份额原则下限分别由20%和50%调整为15%和30%,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。 有利于辛迪加的形成。 从二级市场转让角度看,《办法》允许银行以未偿还本息按比例分割的方式部分转让银团贷款,可以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,释放积累的信贷资源。

“银团贷款除提供一般贷款服务外,还提供银团融资、分销、代理等投行服务。合理收费是银团贷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。” 该负责人表示,因此,《办法》在《指引》的基础上,进一步明确了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要求:一是明确监管导向,依据增加了“自愿协商、公平合理、质价一致”的收费原则,增加了“公开透明”和“息费分离”两项。 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定价机制,明确内部执行标准,加强信息披露。 三是遏制违法行为,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分组、内部分组等方式向借款人非法收费、增加融资成本。

此外,针对目前银团贷款代理银行设立混乱、单独代理贷款、多次划转等现象,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了代理银行的职责。 也就是说,代理银行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。 对于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,不同事项可以设立相应的代理行,但同一事项只能设立一家代理行。 同时明确银团贷款由代理行统一催收、发放和回收,严禁各银团成员不绕过代理行直接发放和回收贷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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